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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法院家事审判中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作者:胡慧静  发布时间:2018-11-14 15:01:02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枞阳县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针对审判实践中未成年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未成年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截止10月底,该院审结的离婚案件1183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709件,没有一件未得到妥善解决。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主要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做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用六个条文详细规定了在实务中如何处理抚养权归属问题,即将子女分为两周岁(含)以下、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均不含)和十周岁(含)以上三个年龄段,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同的判断因素,还规定了可轮流抚养。此后,2001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重新解释为“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缩小了《意见》第十二条中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规定中的“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的范围。上述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提供了依据,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实践出现了众多的情形没有具体法律规范调整,法官只能根据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和相关法律精神,结合其他因素进行裁判。但依然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征求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意见确定抚养关系的占比不大。即便有征求意见,也是未成年子女书写书面意见,其本人并未到庭核实;二是裁判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过多考虑的是子女抚养的现状。如诉讼时子女已经在一方抚养,法院就直接判归现抚养一方当事人抚养,避免因抚养权归属而进入执行程序;三是对多个子女的只作简单的拆分抚养。比如夫妻有双生子女,法院可能判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表面上看似乎很公平,但缺少对有利于未成人健康成长因素的考虑;四是少数案件出现原被告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形。尤其是未成年子女身体有残疾的,夫妻双方相互推诿,法律对此情形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五是对轮流抚养未成年人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不好操作。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在一个城市,但双方已达成了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如何解决;六是以子女抚养费给付为筹码解决抚养问题。即一方以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为条件放弃抚养权,而另一方为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以牺牲对方给方子女抚养费为条件,法律上是否应当准许不好把握;七是双方未生育子女而领养了别人的孩子抚养问题能否在离婚中处理。双方因未生育子女,领养了别人的子女,同时又未办理收养手续,离婚时双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对这样的非婚生子女能否进行处理。这些问题在法律上构建什么样的制度进行规制是刻不容缓的。

   针对以上问题,枞阳县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中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特殊情况下,一律与未成年见面,核实书面意见的真实性,未成年人愿意出庭的让其出庭说明抚养意见;对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不作简单拆分,充分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与环境,不搞“一刀切”;对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强制判决抚养问题;对轮流抚养问题进行严重控制,不主张轮流抚养,如果当事人要求轮流抚养的,要求他们出具书面申请或轮流抚养协议;对一方要求抚养子女,不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或一方以不给付抚养为条件放弃抚养权的坚持予以杜绝,防止未成年人得不到较好的抚养或者使其生活、学习质量降低;对未婚生子女,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尽管法律上存在空白,但可比照婚生子女进行处理,不让未成年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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