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枞阳老赖陈某在被追究刑责后获缓刑。然而在缓刑考验期间,陈某再次以身试法,拒不执行尚未履行完毕的生效判决,最终自尝苦果。9月26日,枞阳法院作出裁定,对陈某撤销缓刑并立即收监执行。
2016年2月,枞阳县检察院以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枞阳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审理期间,陈某与申请执行人黄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陈某总共欠黄某304136元,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黄某129136元,从2016年起,陈某于每年的农历12月20日前支付黄某3万元,直至款清之日止。”之后,黄某出具谅解书对陈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鉴于陈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与申请执行人黄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枞阳县法院于2016年4月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然而,在缓刑考验期间的陈某,竟将其与申请执行人黄某达成的和解协议置于脑后,对每年农历12月20日前应支付黄某3万元的给付义务分文未付。经黄某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枞阳法院恢复执行黄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期间,陈某态度蛮横,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且经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后,仍态度强硬,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此外,因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居住地,陈某先后被枞阳县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二次。2018年8月,枞阳县司法局鉴于陈某进入缓刑考验期间仍不思悔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公然对抗法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向枞阳县法院建议对陈某撤销缓刑。
枞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受到二次警告,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裁定撤销缓刑,对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9月26日,陈某已被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