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向下列被执行人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1、(2016)皖0722执516号,被执行人:王正义,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010130811。
2、(2016)皖0722执525号,被执行人:王小正,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304036033。
3、(2016)皖0722执550号,被执行人:唐中华,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503184613。被执行人:枞阳县OU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7334D(1—1)
4、(2016)皖0722执627号,被执行人:何汪智,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301190016。被执行人:胡秀川,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007150016。
5、(2016)皖0722执656号,被执行人:唐爱华,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311270031。被执行人:许正,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601060438。被执行人:胡孔进,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707040031。
6、(2016)皖0722执657号,被执行人:枞阳县轻工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395099-8。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