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向下列被执行人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1、(2016)皖0722执499号,被执行人:姚小莉,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511022547。
2、(2016)皖0722执500号、(2016)皖0722执501号,被执行人:姚凤来,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208100853;被执行人:吴祥,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310207617;被执行人:谢义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207277812;被执行人:周宏成,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7711125417;被执行人:谢思权,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6611197853X;被执行人:周久长,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205177516。
3、(2016)皖0722执502号,被执行人:慈云友,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580517551X;被执行人:徐腊月,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901095520;被执行人:方修虎,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303135515;被执行人:刘国志,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530821551X。
4、(2016)皖0722执496号,被执行人:谢丽,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207167527。
5、(2016)皖0722执552号,被执行人:周美华,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702267577。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