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送 达 公 告
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向下列被执行人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1、(2018)皖0722执303号,被执行人:黄海,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110056113。
2、(2018)皖0722执306号,被执行人:纪光晴,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208160012。
3、(2018)皖0722执332号,被执行人:吴晖,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309255174。
4、(2018)皖0722执366号,被执行人:张二明,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501222559。
5、(2018)皖0722执388号,被执行人:何孔八,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108030317。
被执行人:王秀田,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612150324。
被执行人:高志胜,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507062816。
被执行人:方化,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91009181X。
6、(2018)皖0722执411号,被执行人:杨徐,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009153175。
7、(2018)皖0722执429号,被执行人:吴海芳,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7710020023。
8、(2018)皖0722执438号,被执行人:孙学军,公民身份号码37062519700814091X。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