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送 达 公 告
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向下列被执行人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1、(2017)皖0722执676号,被执行人:陈俊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5606300639;被执行人:王福友,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7204011010;被执行人:沈小霞,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7609102543;被执行人:铜陵市北斗山米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84705-7;被执行人:张香子,公民身份号码340711195104040540。
2、(2017)皖0722执632号,被执行人:王义春,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002225634。
3、(2017)皖0722执528号,被执行人:吴风年,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301190326。
4、(2017)皖0722执297号,被执行人:施成斌,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201091912。
5、(2017)皖0722执242号,被执行人:丁贤慧,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510315853;被执行人:吕方,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80328582X。
6、(2017)皖0722执227号,被执行人:周乃会,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604067851。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