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送 达 公 告
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向下列被执行人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1、(2017)皖0722执179号,被执行人:纪光晴,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208160012;被执行人:唐中华,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503184613。
2、(2017)皖0722执161号,被执行人:纪光晴,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208160012;被执行人:唐中华,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503184613。
3、(2017)皖0722执152号,被执行人:程大领,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109163136。
4、(2017)皖0722执137号,被执行人:章泽达,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812146730。
5、(2017)皖0722执1252号,被执行人:汤勇,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5112085119。
6、(2017)皖0722执1222号,被执行人:王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510047019。
7、(2017)皖0722执1185号,被执行人:朱美芳,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4505166126。
二○一八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