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送 达 公 告
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向下列被执行人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1、(2017)皖0722执928号,被执行人:王专文,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112147516。
2、(2017)皖0722执927号,被执行人:张忠梅,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609153161。
3、(2017)皖0722执825号,被执行人:赵贵明,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311181530。
4、(2017)皖0722执821号,被执行人:汪正为,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802282918。
5、(2017)皖0722执770号,被执行人:章友宏,公民身份号码342822196303172256;被执行人:程鹏,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7008162211。
6、(2017)皖0722执731、732号,被执行人:杨龙国,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90727181X。
7、(2017)皖0722执725号,被执行人:徐绪和,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003031014;被执行人:朱广平,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603240811。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