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送 达 公 告
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向下列被执行人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1、(2017)皖0722执768号,被执行人:胡德福,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5510112717。
2、(2017)皖0722执801号,被执行人:汪长河,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6601091010。
3、(2017)皖0722执802号,被执行人:谢小龙,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409226116。
4、(2017)皖0722执803号,被执行人:周培元,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701052130。
5、(2017)皖0722执829号,被执行人:唐超明(又名唐凯),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504010057。
6、(2017)皖0722执830号,被执行人:周强,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709047512。
7、(2017)皖0722执831号,被执行人:王中华,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00905701X。
8、(2017)皖0722执833号,被执行人:桂昌盛,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310216711。
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