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女方不承担抚养义务,孩子由丈夫自行抚养。孰料9年后,儿子一纸诉状将生母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近日,枞阳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抚养费纠纷,判决生母史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
高峰系高某与史某之子。2009年,高某与史某离婚,约定高峰由丈夫高某抚养教育,妻子史某不承担抚养义务。此后,高峰一直由高某抚养教育。2016年,高某务工时不慎摔伤,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自此生活每况愈下。2018年2月,高峰一纸诉状将生母史某告上法庭,要求史某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高某与史某虽约定抚养费由高某独自承担,但高某因身体受到伤害已经难以独自履行对高峰的抚养义务。结合子女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法院遂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