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722民初1356号
徐龙桥:
本院受理项菊与徐龙桥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项菊起诉要求与徐龙桥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依法判决;徐龙桥给付项菊经济帮助3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8年6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横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