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722民初833号
宋永:
本院受理原告王翠翠与被告宋永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王翠翠起诉要求与宋永离婚;婚生女宋玉洁由王翠翠抚养,宋永给付一定的子女抚养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8年6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