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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722民初314号
  发布时间:2018-03-12 09:23:5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722民初314号  

陶胜利、胡文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被告陶胜利、胡文菲、王向东、钱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陶胜利、胡文菲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38321.94元,并给付利息27222.67元,自2018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12.48%计付利息,款清息止;其他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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