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722民初632号
吴凯祥:
本院受理原告叶松与被告吴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叶松要求吴凯祥立即支付尚欠材料款43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款清息止;并要求吴凯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