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听不惯王某说话语气,与其发生了言语冲突,汪某与李某即产生了报复的念头,之后寻机将王某砍伤并致其轻伤二级。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寻衅滋事案件。
汪某与李某系好友关系,该二人与王某发生过言语冲突。2017年6月,汪某与李某聊天,提到王某说话语气太嚣张,二人便商议决定要给王某一个教训。2017年7月27日20时许,汪某与李某携带砍刀、口罩、鸭舌帽、手套等工具,由程某(系汪某哥哥)驾车来到枞阳县老洲镇大桥开发区,一起寻找王某。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汪某与李某发现王某独自从大桥某网络会所出来购买饮料,遂手持砍刀一起对王某进行砍打,造成王某右尺骨开放性骨折、右前臂尺神经断裂等多处损伤。经枞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汪某与李某的亲属承担了王某的所有治疗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取得了王某的谅解。2017年10月5日,王某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与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结合相关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判处汪某与李某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