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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首例超载案件宣判
作者:钱程玲、王可  发布时间:2018-03-01 08:38:54 打印 字号: | |

   2月28日,枞阳法院公开审理该县首例司机因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唐某某一直从事枞阳县浮山镇至枞阳县枞阳镇区间的旅客运输业务。2017年12月23日上午,唐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浮山镇载客往枞阳镇方向行驶,沿途在会宫镇、官埠桥镇停车载客,在核定载人数为9人的情况下实载20人,此外车上还有5名儿童,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唐某某途径枞阳县城北出口县中医院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唐某某曾多次因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后,枞阳县首例超载入刑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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