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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722民初27号
  发布时间:2018-02-13 09:40:4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722民初27号

伍宏毛:

    本院受理原告何玉起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归还借款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定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枞阳县义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法庭电话:05625755518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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