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交虚假证据并虚假陈述,11月16日,枞阳法院向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刘某送达罚款决定书,依法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
原告刘某在与被告邹姓叔侄的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向该院提交宿州某建筑公司的证明一份,证明刘某系该公司员工,因与邹某叔侄发生纠纷,请假两月,扣发工资1.6万元。庭审中,邹某叔侄均主张系假证明,申请该院调查。
为查明真相,承办法官来到宿州某建筑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公司没有刘某其人,不存在对其发放工资,所以出具的证明系伪造。
刘某明知是虚假证据仍向法院提交并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影响公正裁判。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通过对提交虚假证据的当事人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保护、鼓励诚实信用的当事人,不让弄虚作假的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有利于震慑虚假诉讼,打消虚假诉讼者的“投机”念头,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