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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不善生隔阂 寻衅滋事被判刑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17-11-01 08:38: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一审分别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2年9月17日,安徽省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成立,经营场所在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钱某某、吴某、万某系该公司的股东,合伙开发森韵滨江华府小区。后该公司经营不善,股东之间产生矛盾。2016年2月,吴某、万某因公司财务问题对钱某某不满,欲找其算账,并找到许某某、曲某某同往为其撑场子。同年2月6日10时许,吴某、万某驱车从舒城县来到枞阳县横埠镇。在该公司开发的横埠镇森韵滨江华府小区售楼部三楼办公室里找到钱某某。吴某、万某与钱某某发生了争吵、拉拽而被人拉开。后许某某等人来办公室,听说万某与钱某某发生了打架,许某某便上前将钱某某抵到房间的墙壁上,曲某某遂围上殴打钱某某,致钱某某三根肋骨骨折。同年4月21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某右侧第7、8、9肋骨骨折属一次性外伤所致。同年5月11日经枞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钱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许某某、曲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许某某、曲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曲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许某某、曲某某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某某、曲某某获得被害人钱某某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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