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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羊不慎遭殴打 依法维权获支持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17-09-06 08:47:06 打印 字号: | |

    8月22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了一起健康权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何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明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0668.38元的80%,即8534.70元。

    李明与何猛系枞阳县长沙乡隔壁邻村人。2017年1月28日傍晚,李明在长沙乡外滩放羊,因其照看不周,羊吃了何猛在外滩种植的小麦麦苗。何猛因之前的麦苗也被羊吃过,简单的认为系李明家的羊所吃,故当日看见李明放羊后,一直在麦地旁观望。随后,何猛发现李明的羊在吃自家的麦苗后,便拽住李明,要求李明赔偿其麦苗的损失。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在拉扯中何猛殴打李明致其受伤。李明住院治疗9天,共花去医疗费5161.51元。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时间为28天。2017年5月11日,李明的伤情经枞阳县公安局鉴定,人体损伤属轻微伤。2017年5月16日,枞阳县公安局对何猛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嗣后,李明要求何猛赔偿其损失,且经枞阳县公安局汤沟派出所调解未果,无奈之下,李明一纸诉状递到了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损失。何猛因李明放羊照看不周,导致其羊吃了自家的麦苗,而与李明发生纠纷,殴打李明致其受伤,依法应当赔偿李明的损失。但该纠纷,系李明放羊照看不周,致使羊吃了何猛的麦苗,因此发生纠纷,故李明对自己受伤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所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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