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金某1.5万元。
金某、周某与吴某系朋友关系。2006年5月,三人口头约定合伙经营“狮山水库硝矿”。在经营过程中,因三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没有确定经营管理制度,只能以感情、信任和义气去处理相互关系。后经营获利,利益开始惹眼,于是“排座次、分金银,”三人发生重大分歧。2007年10月,金某、周某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吴某,并签订了《退股协议书》。因吴某资金紧张,便向金某出具1.5万元的欠条,后吴某多次催讨未果,因此成讼。
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周某、金某达成的《退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吴某未依约给付金某1.5万元,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