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执行人周某经多次劝说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枞阳县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在拘留所里,迫于法律震慑,周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周某系枞阳县枞阳镇居民,主要从事承建工程业务。2013年,因承建枞阳某单位新办公大楼需要,周某与一混凝土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周某购买该公司的混凝土,并对混凝土的标号、单价、数量及交货付款等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即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双方在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共签署了10份《结算单》,累计发生混凝土货款30万元。因周某在支付10万元货款后便迟迟未继续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6月,混凝土公司便将周某诉至枞阳县人民法院。诉讼中,周某与混凝土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就余款20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期后,因周某又一次耍起“小聪明”,混凝土公司无奈之下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周某迟迟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为敦促周某快速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官将周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随后,执行法官多次向周某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周某始终无动于衷,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面对有经济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老赖周某,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周某采取拘留15日的惩戒措施,这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