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当事人陈述前将刚才签署的保证书大声朗读”,这是2017年6月26日枞阳县法院开庭审理的一件民间借贷案件时法官对原告方提出的要求。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性作用。枞阳县法院为了保证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增强案件庭审的威严感,在当事人作当庭陈述前让其签署保证书,并要求其大声朗读保证书内容。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法官可以在询问当事人之前要求其签署保证书。第二款规定,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第三款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该院是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签署保证书并大声朗读这种仪式,可以使得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深刻感知法庭庄严、肃穆的氛围,促使即将在法庭上作陈述的当事人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同时,通过大声朗读,让当事人对自己如作虚假陈述的产生惧怕感。
近些年来,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证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官大都是在庭审后通过其他证据发现的,因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的较少。通过签署保证书和大声朗读保证书的形式,既有利于保证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又便于对作虚假陈述当事人采取处罚措施,以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