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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办“丧事”或“喜事”为由 疯狂作案被严惩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17-06-27 09:14:49 打印 字号: | |

   6月12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零四十一元,发还各被害人。

    经了解,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至枞阳县官埠桥镇、老洲镇等地,以家中办“丧事”或“喜事”需要购买大量货物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趁各被害人不备窃取香烟、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12961元。且作案的手法如出一辙,目标都是超市或批发部。被告人黄某某先是通过与被害人交流取得信任,谎称自己家中要办大事需要烟酒,又要零钱发放红包为幌子,让被害人为其准备大量面值较小的现金等,在被害人防备心理不足的情况下趁机下手,且屡试不爽,两个月的时间里疯狂作案十五起,其作案的手段和动机令人咋舌。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黄某某的罪行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黄某某之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 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其亲 属已代为退出部分被盗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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