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伙伴欠工人工资,签名承诺与合作伙伴共同偿还。事后反悔,辩称签名系被强迫。2017年5月27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何白云与张瑷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何白云为张瑷代加工服装,张瑷则支付加工费。何白云接订单后招聘华韵等人进行服装加工。经结算,何白云尚欠华韵工资款6500元。因何白云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在华韵多次催讨下,何白云、张瑷共同承诺在2016年5月底前发放工资。事后,因未能按约支付工资,双方因而成讼。
庭审中,张瑷辩称,华韵的起诉理由不存在,张瑷在工资表上签名系被逼迫,是春节前一天何白云带着工人到张瑷的家里,其不得已而在工资表上签名,但不代表答应支付工人工资,只认可欠何白云的加工费。
何白云辩称,华韵起诉情况属实。因张瑷尚欠何白云加工费,故而张瑷答应在2016年5月底前支付工人工资,并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
枞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华韵为何白云提供劳务,嗣后,何白云、张瑷共同向华韵出具欠工资款的工资表清单,证实双方的劳务关系成立。因张瑷将服装加工交由何白云生产,后其二人出具的华韵等工人工资表上签名确认,视为认可尚欠工人工资。作为获得劳务的一方,理应向华韵支付劳动报酬。据此,依照相关法律判决两被告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韵工资款6500元,并支付利息,款清息止。(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