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匠为东家干活,出于感谢东家会盛情招待,是人之常情。但没承想因为酒桌上的一时贪杯,却差点误了大事。6月15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海某某与其姐夫汪某在秦某某家做水泥地坪,并于当天晚上在秦某某家吃饭饮酒,三人推杯换盏,交谈甚欢。饮酒后,海某某驾驶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义津镇往钱桥镇新埠村方向行驶,行至“嘶风庙”时摔倒后受伤昏迷。公安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将海某某送至枞阳县华山医院救治并抽取血样备查。2017年1月3日,海某某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海某某持有机动车准驾车型E驾驶证已注销。2017年1月24日,海某某因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枞阳县公安局处罚款三百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应予支持。海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的数额应在并处的罚金中抵扣。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