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方式不合法,致使他人财产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董碧柳与王爱虎两家房屋前后相间,董碧柳建房时直接将屋顶的引下疏水管口朝向王爱虎房屋,且未安装任何排水引流设施。2016年8月枞阳县遭遇多日大雨的侵袭,这期间,董碧柳屋后房顶引下疏水管排水过急,对王爱虎的屋基造成冲刷。为排除董碧柳屋顶的排水对自家房屋地基的损害,加上董碧柳及其家人均在外居住无法通知,王爱虎便擅自将董碧柳屋后的两引下疏水管堵塞。造成董碧柳房屋多处浸水,室内多处受损。嗣后,董碧柳得知房屋浸水系王爱虎将自家水管堵塞所致后,向公安机关报警,且就赔偿事宜调处未果。后董碧柳委托有关单位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
枞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爱虎为排除妨害,擅自将董碧柳房屋引下疏水管堵塞,造成董碧柳房屋浸水,房屋及财物受损,王爱虎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水管被堵,可能对房屋产生的影响,且王爱虎当时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排水对自家屋基的影响。故王爱虎对董碧柳房屋及财物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董碧柳房屋引下疏管道口未安装任何排水引流设施,不符合排水管安装规范,造成水管排水时对王爱虎屋基有所影响,以至于王爱虎采用不理智的行为,将其水管堵塞。故董碧柳对房屋财产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王爱虎赔偿原告董碧柳房屋损坏财物和修复费、房地产评估费计12891元的80%,即10312.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