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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只因地界 领刑受罚悔不当初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17-06-03 10:02:42 打印 字号: | |

    日前,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沈某之夫钱某与被害人钱某某系同胞兄弟关系,且系邻居。2016年3月20日,沈某认为钱某某家院墙大门外的水泥门坡占了自家地界,便拿铁锤和铁钻予以破坏。钱某某之妻姚某某看见后上前与沈某理论并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钱某某闻讯过来,走到沈某身边,为泄气愤推搡沈某,朝沈某脸上打了一巴掌。随后沈某回家拿了一扁担砍打钱某某,钱某某用右手格挡,导致右手受伤。同年4月5日,钱某某经周潭镇华康医院诊断为,右手腕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同年8月9日,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某的右手腕处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符合2016年3月20日一次性外伤所致。同年8月27日,经枞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钱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钱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履行完毕后钱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沈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因琐事故意伤害钱某某的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在纠纷中亦有一定的过错。沈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相对减轻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衡量沈某具备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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