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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中羞涩起邪念 敲诈勒索被严惩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17-06-06 09:59: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家从事蜜蜂养殖,后因经营不善亏损导致经济紧张,于2016年11月产生敲诈被害人马某某钱财的想法。随后,杜某某写了书信,在信中以破坏马某某家祖坟相威胁,向马某某索要13万元,并要求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至微信号为红日的微信账户中。2016年12月5日,杜某某骑电瓶车至枞阳县麒麟镇马某某住宅,将其书写的勒索信件从卷闸门门缝塞入马某某家后离开。2016年12月6日,马某某发现上述信件后向枞阳县公安局麒麟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民警个人微信号卡迪添加了杜某某的微信号红日。杜某某以为微信号卡迪是马某某的家属,仍然通过该微信号发送信息,要求马某某支付13万元。2016年12月12日,杜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杜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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