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机动车驾驶员都应该懂得要“安全行车,礼让三先。”切不可抢行争路,互不相让,以致形成僵持局面。然而有人会车不但互不相让还“耍横”,原来是在醉酒的状态下。5月8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韩某某与其朋友在枞阳县老洲镇老洲街道某饭店吃饭时饮酒。当日17时许,韩某某驾驶属其所有的小型轿车由枞阳县老洲镇老洲街道往老洲镇罗墩村方向行驶,行至老洲镇罗墩村“村村通”公路时,与对向白某驾驶的面包车因会车发生口角,进而下车相互拉扯。枞阳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处置时发现韩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经现场使用酒精检测仪进行呼气检测,显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后民警将韩某某带至枞阳县老洲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韩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持有C1E证。2016年12月8日,在枞阳县公安局老洲派出所的主持下,被告人韩某某与白某就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