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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母婚内拒付抚养费,三岁幼子将其告上法庭
作者:吴革  发布时间:2017-05-08 08:55:14 打印 字号: | |

    婚姻法和其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即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是如此。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发生在婚内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原告小小的父亲张某与被告高某于2013年2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2月小小出生。小小的出生给这个小家庭带来的快乐是暂时的,此后,高某与张某因家庭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2014年2月4日,高某一气之下离开张家。从此,小小一直由其父亲张某抚养,高某对小小未尽任何抚养义务。小小遂于2017年2月诉讼来院,要求其母高某自2014年2月起,每月按5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而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每月按照3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小小2014年2月至2017年2月的抚养费计10800元;并自2017年3月起,每月按照3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小小的抚养费,款限当年12月30日前付清,直至原告小小年满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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