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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不慎自受伤 法官调解获赔偿
作者:胡其志  发布时间:2017-03-16 10:27:27 打印 字号: | |

    枞阳县一汽车修理部陶某为杨某修理四轮车,在为车胎充气过程中受重伤。伤者及家人为赔偿将杨某告上了法庭。3月初,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法庭法官成功调解该起纠纷,让伤者终于获得了赔偿,双方亦就此握手言和。

    2016年10月6日,杨某将其所有的四轮车开到陶某的修理部,要求陶某为其四轮车补车胎并为其他轮胎充气,在充气过程中,一轮胎卡环蹦出,击中陶某右手、右脚。经诊断为:右前臂离断伤、右侧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后,共花去医疗费36825.6元,杨某拒绝赔偿。经乡镇、公安机关多次调解亦未果。陶某一纸诉状将杨某诉至法院,诉请判决杨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133.6元。枞阳县法院会宫法庭周法官在认真查阅卷宗后,多次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实地走访后,发现本案看似一件普通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方面被告方亦无明显过错,不愿意赔偿。另一方面原告方原本就是村里困难户,身患重病现又身受重伤,高昂的医药费使他们难以负担,急需拿到赔偿款。本案如简单的依法判决,陶某的赔偿款也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实现案结事了。

    据了解,该案在诉讼前就引发了其他矛盾纠纷,周法官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后,一方面积极稳住伤者家人的情绪,耐心劝导,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倾力化解其内心的忧虑和冲动,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与杨某积极沟通,释疑解惑,阐明法律关系,为原告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额。通过不懈地努力,庭审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份由被告杨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陶某各项经济损失240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

    在执行和解协议签字确认时,周法官一并对双方释明该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征求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意见并告知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陶某的女婿吴某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的哥哥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均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陶某、杨某本人亦予以确认。24000元赔偿款及时履行,该起健康权纠纷案在庭审后便执行到位,圆满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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