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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借钱打借条”,苍白辩驳未获法院支持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17-03-15 09:54:55 打印 字号: | |

    3月2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我是打了借条,但是我没有向他借钱”,好朋友为是否借款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针锋相对,真假似乎难辨,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钱锋将好友告上法庭,诉称其与刘大兵本不相识,因生意往来频繁而成为好友。2015年2月,刘大兵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钱锋其借款5万元,并当场出具了借条,后钱锋因需向刘大兵讨要,刘大兵却耍起了无赖。刘大兵称其并未向钱锋借钱,钱锋也从未拿5万元钱给自己。刘大兵之前向钱锋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来其经过网上转账分批把这部分钱和利息还清了,共偿还24万元,但借条未收回。2015年春节前一天,刘大兵到钱锋经营的商店去讨要20万元的借条,但钱锋却称本息未还清,还差5万元,必须出具5万元的借条才肯把20万元的借条还给他,刘大兵只好为钱锋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但并未实际向钱锋借款。而钱锋则称,刘大兵所说借款20万元属实,已通过银行转账还清属实,但之后其又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诉至法院的5万元借条与之前的20万元借款没有关系。双方因此各执一词,真假难辨。

    法官经审理认为,刘大兵承认5万元借条系其本人书写,但又辩称自己没有借款,因受到钱锋胁迫才出具了5万元借条。作为一个成年人,从事经营活动多年,在20万元借款已经还清,并未再次借款的情况下再为钱锋出具借条,不符合常理,其也应当预见到出具借条等债务凭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且刘大兵未能举证证明其受到胁迫以及未借款的事实,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刘大兵于十五天内偿还借款5万元。

    法官提醒:借条、欠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债权债务凭证,但出具借条、欠条需要谨慎。现实生活中真的有可能存在未借款而出具借条的情况,但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当“客观真实”无法再现时,法官只能凭借现有证据所还原的“法律事实”而裁判案件,而“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未必能完全重合,甚至会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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