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本是件为百姓谋福祉的好事,然而金社乡某村村民组长吴某在村里修水泥路的过程中与当地的村民王某发生了争执,吴某对其大打出手,致其重伤。2017年2月23日,枞阳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吴某与王某均系枞阳县金社乡金渡村村民。2016年12月份,金渡村自筹资金修建该村水泥路,途经王某住处。2016年12月17日下午,王某以该村修建水泥路没有为其预留通道为由,将该村某段水泥路面施工模板拆下,组长吴某闻讯后赶来制止,二人拉扯起来。王某咬伤了吴某的手臂,吴某朝王某的腹部踢了一脚,后被他人拉开。第二天王某腹部疼痛的厉害,被送医院救治,诊断为小肠穿孔。经枞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吴某亲属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吴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身体致其重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且吴某通过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衡量吴某具备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