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一男子以妻子曾经被他人殴打为由将人打伤。由于该男子鲁莽行事,不依法维权,反而被受害人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将该男子告上了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26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该男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合计10000余元。
2016年2月1日,赵本芳在朋友家玩牌被黄青梅碰见。黄青梅以赵本芳曾因宅基地一事与妻子发生纠纷为由,对赵本芳实施殴打,并致其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右侧鼻骨骨折、右侧头皮血肿、胸腰部挫伤。公安机关对黄青梅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庭审中,黄青梅辩称,纠纷的发生是由赵本芳过错在先,同时过度治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不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发生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应当理性对待,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权,故赵本芳与黄青梅妻子之间的纠纷无论是否协商处理完毕,均不应该成为黄青梅对赵本芳实施侵权行为的理由。所以对黄青梅的辩称,不予认可。对于赵本芳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据相关法律应由黄青梅全额承担。(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