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本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然而,凌老太的儿子却以约定不承担赡养义务为由而拒不赡养,无奈之下,凌老太只好将几个儿子告上法庭。
凌老太与丈夫共育有三子一女,长子陆某甲、次子陆某乙、三子陆某丙、小女陆某丁,均已成家并独立生活。早年凌老太一直与丈夫居住于江堤旁木棚中,靠捕鱼、打短工,维持生计。2010年左右,凌老太因患中风、腰间盘突出等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长期坐于轮椅上,由丈夫一直照料。2016年4月,凌老太丈夫去世后,凌老太因无生活自理能力,希望几个子女能够尽到赡养自己的义务。然而,面对老人的这一要求,凌老太的大儿子陆某甲却断然拒绝。无奈之下,老人只好将几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庭审中,陆某甲以曾与陆某乙、陆某丙及其父母书面约定,陆某甲今后不再承担父母的任何赡养义务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凌老太在丈夫去世后,因年老体弱,且无生活自理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需要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以约定形式否定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认可。据此,枞阳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凌老太赡养费(含生活费、护理费)1011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