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系伪造,不但没有采信该证据,还因其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依法对其罚款10000元。
几年前,杨某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孙某介绍向汪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因该公司经营不佳,无法偿还借款,汪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将杨某及该公司告上法庭。
起诉阶段,原告汪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庭审时,被告该公司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有异议,特申请法院对原告的该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庭审后,承办法官立刻前往银行调查取证,发现汪某银行流水中并无此笔转账记录,且凭证上的业务收讫印章也与银行使用的收讫印章不同。
汪某虽辩解称此笔汇款是他汇给孙某,再由孙某汇给杨某的。但是银行转账凭证则是直接汇到杨某银行账户的,明显系伪造证据。据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原告汪某处以10000元罚款,以示法威。
据悉,近年来,枞阳县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受利益驱动,在诉讼活动中不乏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官在此奉劝那些试图以身试法者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一旦查实上述违法行为,不但违法证据不被采信,人民法院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