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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害 法官促和解结案
作者:余江春  发布时间:2017-01-03 10:14:21 打印 字号: | |

    2016年6月,原告张某受吴某雇佣,为其承包的苗木搬迁进行作业。原告受雇主排站在货车车厢内,将作业吊车吊至汽车内并将树木放置好位置。当天作业吊车在操作过程中,不慎将站在车内的张某扫落地面,导致其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治疗。现张某经医院治疗后病情稳定,但关于赔偿问题,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等1万4千元。

    考虑到该案标的较小,承办法官决定在“巧”上下功夫,在“细”上做文章。“巧”就是加大思想工作力度,“细”就是算好每一笔账,如司法鉴定需要的时间,判决结案要承担的赔偿款等。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工作,使吴某深受感动,认识到自己的固执,遂在开庭前与张某达成赔偿的和解协议,并将赔偿款交给了张某。至此,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得以和解结案并自动履行完毕。

    枞阳县法院的法官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重视对案件的研究与分析,力促案结事了,使审判工作更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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