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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部修沟渠居民溺水谁担责
作者:程亚慧  发布时间:2016-11-30 10:35:16 打印 字号: | |
    枞阳一开发商在小区内部修建沟渠,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以致居民溺水身亡,事发后,受害人家属将该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2015年11月,枞阳某地产公司在其修建的小区西侧围墙内建成一条防洪沟,该防洪沟深约2米,宽约2.5米,防洪沟北面即小区的后面荒地上有一条小路,附近为周边居民菜地。7月20日上午,受害人汪某独自从家中外出,途经该防洪沟时,不慎跌入沟内,因正值汛期,防洪沟内积满雨水,致使汪某溺水身亡。汪某家属遂以该地产公司未在该防洪沟边设置明显标志以及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为由向枞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地产公司在小区内修建防洪沟,应当预见该防洪沟在汛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该公司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或明显警示标志,以致造成汪某溺水身亡的后果,对此地产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汛期路过该防洪沟时,应当知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没有足够重视,对造成其溺亡的结果其自身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地产公司和汪某各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地产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62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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