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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被抓获刑后悔为时已晚
作者:谢建  发布时间:2016-11-15 16:12:47 打印 字号: | |

    干活付酬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总有一些无良“老板”为了私利,千方百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付出必有回报,工人的血汗不会白流,无良“老板”必将受罚。

    枞阳县的赖某某在枞阳县钱铺乡某粮站和横埠镇汽车工业园区内厂房经营洁具厂和玻璃公司,从2011年至2013年6月底,赖某某拖欠陈某某等16名工人工资合计三十余万元。工人经多次催讨,赖某某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其余工资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支付。2013年7月1日,赖某某携其家人外出藏匿,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多方联系未果,遂向枞阳县人社局投诉,枞阳县人社局会同横埠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多次联系赖某某亦未果。2013年7月16日,枞阳县人社局向赖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赖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因赖某某藏匿无法当面送达,枞阳县人社局工作人员遂在赖某某经营的玻璃公司大门上采取张贴的方式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并拍照。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赖某某仍藏匿在外。2016年2月8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赖某某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长辛店站派出所抓获。同年6月16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赖某某被抓获后,除赖某某的亲戚牛某某等5位工人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赖某某支付工资外,赖某某的亲属代为支付了赖某某拖欠其余11名工人的全部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赖某某未支付的劳动报酬除部分被害人自动放弃外,其余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全部由赖某某亲属代为支付,对赖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衡量赖某某具备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赖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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