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罪之身的他本应痛改前非,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枞阳县雨坛乡王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4月被枞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然而,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枞阳县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枞阳县雨坛乡某亲戚家吃饭喝酒后,于当日晚8点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枞阳县义小路由义津往枞阳方向行驶,行至义小路雨坛乡政府路段时与鲍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赶到现场,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后交警提取王某血样备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王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枞阳县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