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上网,稍不留神东西被偷已成常事。周某因在网吧盗窃黄某一部手机,2016年9月27日,被枞阳法院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7月16日晚,黄某、周某同在枞阳县横埠镇某网吧通宵达旦上网,彼此邻桌而坐。凌晨5时,熬了一夜的黄某终于熬不住了,趴在桌上呼呼大睡。此时,坐在一旁的周某看到黄某的一部“OPPO”牌R9手机摆在桌面上,顿时起了贼心,趁机将手机盗走。黄某醒来后,发现手机不见,遂跑到吧台报警,公安机关很快将周某抓获,公诉至枞阳县人民法院。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5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周某在盗窃作案后将所得手机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周某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枞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公共场合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要轻易显露自己的贵重物品,不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希望类似的悲剧不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