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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代人偿还 反悔逃避担责
作者:崔后亮  发布时间:2016-09-18 16:01:45 打印 字号: | |

   为出风头自愿代他人偿还拖欠工资款,不料临近还款期限,心生悔意。2016年8月9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戈给付原告林国工资款16000元。

    据了解,2014年2月,林国经人介绍受聘到某公司担任技术指导,双方约定了月工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嗣后,林国与该公司因工资款发生纠纷,便起诉到枞阳县人民法院。经结算,公司尚欠林国工资款16000元。胡戈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庭审中,胡戈自愿代公司给付林国尚欠工资款16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欠条一份,同时约定了还款期限。约定期限到期后,胡戈拒不给付工资款,林国多次催讨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胡戈自愿为公司承担给付工资的义务,并向林国出具了欠条,胡戈理应支付林国工资款费,其未支付构成违约,现林国要求胡戈支付工资款的请求,依法应 予支持。因双方约定了给付工资的期限,期限内胡戈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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