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提醒人们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要及时行使权利。
原告小肖和被告小蒋是好朋友关系,平时以兄弟相称。2014年7月18日,小蒋找到小肖,说现在在外做大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让小肖借自己20万元,为兄弟两肋插刀再所不辞,小肖二话不说,就到银行取了20万元给小蒋,而小蒋也没让小肖为难,当场打下借条交于小肖收执。一晃两年过去了,小蒋都没有还钱的意思,在小肖多番暗示后仍然装作懵懂的样子,无奈之下,小肖诉之法律,将小蒋告上法庭,要求小蒋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 6%支付利息。
法院受理后及时向被告小蒋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一应诉讼材料,并告知小蒋如果有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而小蒋表示明白此项法律规定。开庭审理时,小蒋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在结合当事人陈述和提供借条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小蒋立即归还原告小肖借款2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款清息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小蒋时,小蒋表示自己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14万元,现在自己只欠小肖6万元,并且提交了一份自己妻子转账给原告妻子的银行转账凭证,法院询问小蒋为什么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小蒋表示自己在外打工,天热不想回来参加庭审。最终法院认为小蒋没有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并且延期提供证据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由其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法律规定举证期限就是督促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合理、合法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那么法律将对其权利不予保护,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