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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枞阳男子被判刑两年
作者:王可  发布时间:2016-08-04 09:09:35 打印 字号: | |

    查封、扣押、冻结,是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保护申请人的债权,禁止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控制性措施,也是保障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非法处置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是导致司法机关“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8月2日,枞阳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判处被告人王小红有期徒刑二年。
    海岩塑业系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被告人王小红和案外人周某某共同投资设立,王小红为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2日,海岩塑业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海岩塑业偿还320万元借款本金及该款利息与逾期罚息。该案审理期间,安庆中院对海岩塑业的挤出机、拌料机、空压机、注塑机等机械设备依法予以查封。2013年10月17日,海岩塑业因与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安庆中院判决海岩塑业支付3443279.54元工程款和利息。上述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安庆中院对海岩塑业的存款在总计人民币77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4年5月16日,安庆中院对海岩塑业的生产设备和原料、生产成品等财产继续查封。2015年5月15日晚,被告人王小红在明知海岩塑业的所有机械设备已经被安庆中院查封的情况下,私自将5台注塑机运走并以52万元的价格卖出。2015年7月11日晚,王小红又私自将4条挤出机生产线和1套空压机以49万元的价格卖出,所得赃款用于归还私人债务和挥霍。该案审理期间,王小红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万元。
    枞阳法院审理认为王小红的行为已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且属情节严重,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小红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小红未退出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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