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既严重侵害实际权利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甄别、预防和惩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至关重要。枞阳法院重拳出击,多举措提高法官防范意识,提升识别方法和技巧,将虚假诉讼案件及识别方法类型化,明确特定类型案件中虚假诉讼识别的分析路径和识别技巧。
案件受理与起诉状送达阶段的防范措施。为了使当事人“被主动曝光”和“知难而退”,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一步要解决好诉讼资格问题。对于属于易于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要求:特别授权代理人需要面签或者经过公证;要求原告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签署《诉讼正当性承诺书》;立案及起诉状送达 阶段要求当事人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签署《案件关联信息披露承诺书》。对于当事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其诉讼正当性值得怀疑,立案法官应该启动虚假诉讼嫌疑警示机制。
审理阶段的程序性防止措施。要求当事人出庭。虚假诉讼嫌疑当事人参与庭审活动,既有利于法官查明真伪,也可吓阻嫌疑当事人;同意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增加嫌疑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不符合常理、轻易达成调解的,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出具调解书,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应该突出调解的审判权属性,不能过于强调调解的自由权属性,进行实质审查,只有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才能出具调解书;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适度放缓案件办理速度与进程。
加大执行多方联动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注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由于当前对虚假诉讼行为是否应当给予刑事制裁,如何进行刑事制裁以及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力度,以及如何对虚假诉讼的律师及公证人员等给予制裁等问题,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也较为混乱。因此,在立法机关修改有关法律之前,有必要从司法层面上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和联系,就虚假诉讼的查处、移送达成共识,联合作出统一规定,明确未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即不作为的渎职行为并应追究相应责任,以利于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力度,并将虚假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录入征信系统。法院不但应当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进行制裁,而且应当加大执行力度。程序是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在强制措施的采取上,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承办法官提起,院长批准后执行,这是公正司法、规范执行的必然要求。为了加强执行力度和规范流程,审判庭负责作出制裁决定的法律文书,法警队负责强制措施的具体执行,但是在强制执行时,要把握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机、方式以及方法,避免措施失度,致使矛盾激化。积极构建失信惩治机制,加强与征信机构的数据对接,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其情况都必须录入征信系统,进入企业或者个人征信报告,并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所有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失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