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枞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国庆节,被告驾驶摩托车行至某路段时左转弯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会,被告驾驶摩托车后座上的木棍碰到原告,造成原告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即被告电话报警,并和到场交警一起将原告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因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情况陈述不一致,不能印证当事双方对电动车倒地原因的陈述,导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只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证明。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的摩托车上的木棍将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右转向把刮擦,致原告倒地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当摩托车左转弯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电动车向左侧急转时、电动车右把手与摩托车后部捆绑的木棒右端相接触,可形成两车和事故现场所留的痕迹特征。故对被告辩称原告系自已摔倒的主张不予支持。鉴于本起事故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结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对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比例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在限期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2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