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枞阳县人民法院以财产损失评估报告违反评估操作流程,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4年底,被告驾驶家用轿车(该轿车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为此诉至枞阳县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部分枞阳县法院作出了判决,但对被告车上的物品损失及车辆损失,因原告当时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未予支持。2015年9月,受枞阳县交警队委托,评估公司在同月出具了财产损失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结论为原告的物品损失为4万元。
被告和保险公司庭审中则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财物损失有异议。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亲人将所有财物拉走,交警部门也没有认定财产损失,原告提供的物品损失评估结论没有事实依据,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主张的财物损失的依据是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该报告根据评估人当庭接受 质询时的陈述,其依据是原告提交的证明、事故现场照片、本人的陈述,但评估人并未看到有关实物,因此该评估报告的事实依据明显不足,不具有作为证据的“三 性”,故对该份评估报告不予采信。故对原告依据该评估报告要求各被告赔偿物品损失4万元的诉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财产损失4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