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施工资质,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其索要工程款的部分诉讼请求,依法获得了枞阳县人民法院的支持。
大华公司诉称:其是事乳胶漆生产及施工的企业。2013年,天池公司将其开发的楼盘乳胶漆工程发包给大华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协议”,约定包工包料,每平方米包干价23元。大华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10000平方米的工程量,但天池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13万元,尚欠10万元拖欠不付。请求判令天池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天池公司辩称,大华公司没有施工资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大华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仅8000平方米;请求驳回大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华公司因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与天池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鉴于该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工程价款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8000平方米(天池公司亦认可),以每平方米23元进行结算。大华公司称其完成工程量为10000平方米,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工程的总价款为184000元(23元/平方米×8000平方米),天池公司已付13万元,对尚欠54000元仍需履行给付责任。考虑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及工程的完工、交付时间不能确定等实际情况,对大华公司要求天池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可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天池公司限期给付工程款54000元,驳回大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