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潘某的车子现在上海某区…”4月29日上午,枞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接到申请人施某的电话后,当日就赶赴上海,利用“五一”节假日,成功将被执行人潘某的车辆强制扣押。
2010年8月,施某与潘某协商一致,将其在某自来水厂的50%的股权转让给潘某,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潘某一直未给付股份款,因此成讼。经审理,法院判决潘某限期给付,但其迟迟未履行。
于是,申请人施某向枞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实施了依法能够实施的全部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直未能执结。4月29日,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得到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后,为确保申请人的债权,详细制定了强制扣押车辆的方案,并携带相关法律文书立即赶赴上海,依法强制扣押该车辆。由于扣车方案制订得周密得当,未出现被执行人妨碍执行的情形,该车顺利地被扣押至枞阳县人民法院,为下一步的执行工作做好了准备。